银行加大消费贷推广力度 利率最低降至4%以下******
本报记者 李 冰 余俊毅
下调消费贷利率、推出利率优惠券、举办抽奖活动……春节前后,不少银行加大消费贷优惠力度。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通过探访银行网点、电话咨询、App查询等途径了解到,消费贷成银行信贷“开门红”重头戏。金融机构纷纷降低消费贷、信用贷产品利率,大力营销推广个人消费贷业务。部分银行消费贷利率降至4%左右。
优惠活动种类繁多
年初,通常是银行信贷投放的关键节点。步入2023年,金融业持续加大对国内需求和供给体系的支持力度,信贷“开门红”情况受到普遍关注。
记者多方走访观察到,春节前后,银行消费贷产品利率正在降低。部分银行消费贷利率已下调至4%以下,并在还款方式、期限上进行了“让步”;有银行利率优惠甚至持续到2023年3月底。
以国有大行来看,工、农、中、建四大国有行的消费贷产品利率均在4%以下。其中,工商银行融e借额度最高可至100万元、年化利率最低3.7%、年限最长为5年;中国银行随心智贷额度最高30万元,年利率最低3.95%,年限最长为3年;建设银行建易贷额度最高30万元,年化利率最低3.95%,年限最长为3年;农业银行网捷贷额度最高30万元、年利率最低可至3.65%、年限为1年。
除国有大行外,部分中小银行也推出了各种类型的个人贷款业务,年化利率普遍在3.6%左右。
从多位用户反馈的情况及记者实际操作来看,大多银行放款较快,几乎“秒到账”。举例来看,某银行推出了闪电贷,并开展年化利率优惠券活动,符合活动条件的客户,可获得6.6折、8.5折、9.5折不等的利率折扣券。若使用6.6折优惠券贷款20万元,则年利率可低至3.8%,期限3年,并可以使用先息后本组合还款方式。
虽然各大银行推出了各式各样的个人消费贷优惠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放松了贷款的申请门槛和审批风控力度。比如某农商行推出了工薪快贷产品,年利率低至3.6%,贷款对象仅限当地缴存公积金单位职工。
另外记者注意到,大多消费贷款均标注了资金不能用于购买理财、房产以及炒股等非消费领域。且为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消费贷款的推广界面往往会提示,“产品利率以实际办理利率为准”等。
某股份行客户经理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我们会运用科技手段,针对不同的贷款客户,实施差异化额度、利率定价。此外信贷审批手续及风控措施并未放松,只是效率较以往有所提高。”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证券日报》记者,“2023年春节时间较早,春节前后是用户消费的黄金期,也是临时性资金需求的高峰,消费信贷的需求比较旺盛,因此银行在信贷‘开门红’加码营销,往往能事半功倍。”
银行存款利率走低
在个人信贷利率下调的同时,银行的存款利率也在走低。目前银行的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利率已经进入了“2时代”。
记者走访多家银行网点了解到,目前银行大额存单的利率普遍在3%以下,且额度较少。定存方面,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略高于大额存单,但也普遍在3.8%以下。
同时,今年1月中旬,部分中小银行还下调了存款利率。比如,某股份行表示,将对人民币存款挂牌利率进行调整,个人存款方面,定期整存整取二年、三年、五年利率分别由2.73%、3.5%、3.85%调整为2.7%、3.35%、3.7%。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小银行降低存款利率是为了主动管理负债成本,调整负债结构,缓解利差收窄和盈利压力。并且,存贷款利率的下调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银行的利润。
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以来,银行纷纷下调存款利率,这一定程度上来自于银行资产端利率的下降,要求银行降低负债成本,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在存款利率下调后,银行净息差压力已得到一定缓解。但需注意,存款类产品作为居民资产配置中最重要的一类产品,短期内利率继续下行的空间会十分有限。”
此外,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预计,1月份银行信贷投放“量增价减”,信用扩张好于预期。考虑到1月份春节效应后,2月份、3月份信贷投放将与市场自发需求修复关联度更高,同时,结合银行“早投放、早受益”的固有思维,一季度信用扩张有望实现累计同比多增。(证券日报)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